乌兰浩特市公证处社会服务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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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公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,经全处人员研究决定2007年为“公证服务质量年”。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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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认真执行《公证法》和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严格依法办事,切实保护自然人、法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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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,爱岗敬业、主动热情,公正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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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公证人员在办证接待中做到举止文明、态度和蔼、言语规范,对当事人有问必答,不搪塞不推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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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,对生活困难的下岗人员、残疾人、五保护、军烈属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减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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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保守当事人的秘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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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廉洁奉公,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、礼金和馈赠,不办关系证、人情证、不出具虚假公证书。 7、对材料齐全、符合办证要求的简单的公证事项可当天出具公证书,需要翻译的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公证书(旗、县外地的可当日出证),复杂的公证事项5个工作日内领取公证书,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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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对老弱病残或有特殊情况者实行登门办证,为当事人提供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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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周六正常办公,周日、节假日可预约办证,预约办证电话:13948992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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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人员违反本承诺投诉的公证处七日内给予答复,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。
投诉电话 市司法局:0482-8299383 市公证处:0482-3992008
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|